01
什么是迟延履行及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就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之一,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其次是补偿申请执行人损失,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02
迟延履行利息的构成是什么?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两部分,分别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冲突。
其中,一般债务利息属于实体法上的利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裁判文书上确定怎么计算就怎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我们所说的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程序法上的利息,不履行就必须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中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1、没有确定履行期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2、有确定履行期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日内,皆从次日起算。
简而言之,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础仅为债务本金,即本金*日0.0175% * 迟延履行期间
03
如何理解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很多当事人认为,所谓“加倍”支付,指的当然是判决书所载明的利率的两倍,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息率固定位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这个利率是发布《解释》时近十年的(2003.10.1-2013年10.1)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它与人民币三至五年期的贷款利率基本相近,而又高于存款基准利率,按照这个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情况下,也足以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案例分析:
2014年1月,被执行人刘某向申请执行人老宋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时限7个月。可是约定日期到后,刘某和丈夫赵某却人间蒸发。无奈老宋将刘某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2016年4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丈夫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如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老宋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虽然被执行人刘某夫妻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早已空空如也,但好在有两套房产足够偿还借款。法官立马着手评估拍卖程序,但是被执行人一直避而不见,无奈只能按照程序层层公告送达。刘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依法进入拍卖程序拍卖。今年4月,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这套房产以118.25万元价格在淘宝网上拍卖成交,法院按照程序将房产强制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申请执行人老宋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7万余元。
几天后,一次都没来过法院的被执行人刘某夫妻突然主动找到法官,称得知自己名下房产被卖所以来法院提取剩余房款。看着两套房子拍卖剩下的80余万元,刘某心痛不已。原来,从2014年判决生效后一直持续到结案的当天,判决所述的利息与加倍迟延履行金一直在计算。“早知如此,我们早早出来配合法院执行,这样我就能少出点钱了!”刘某懊悔地说。
通常,在判决书结尾处往往会有这样一句话:“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句话看似熟悉又陌生,其实说的就是没有约定也能算的利息即“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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