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目前部分典当公司普遍面临着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况。尽管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在抵押人(借款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实践,则基层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更大、耗时更长。